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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平阳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平阳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威。委托代理人:陈立森、黄雄雄。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泽。被告:倪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受理费9299元,减半收取4649.50元,由平阳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寿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