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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燊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燊,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50号原告刘燊。被告刘华。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原告刘燊诉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燊诉称,2013年2月26日,债务人刘华从原告刘燊处借款贰万肆仟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刘燊写下欠条一张。到还款日期,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贰万肆仟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燊与被告刘华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中旬,被告刘华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刘燊借款24000元。2013年2月26日,被告刘华向原告刘燊补写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刘燊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元整,在2013年8月26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刘燊多次催收,被告刘华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燊与被告刘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债务明确,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欠条为证。欠条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4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刘燊借款计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刘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缴交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注栏注明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