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速达科技有限公司、喻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韩涛。委托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宝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947。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深速达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速达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喻飞。被告喻飞,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县,现工作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钱红,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工作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2213。被告唐庆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灌阳县,现工作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321X。本案在审理原告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速达科技有限公司、喻飞、钱红、唐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红、被告唐庆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红、被告唐庆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红、被告唐庆华的起诉。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