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与王永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2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永红,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30日前将欠款全部付清,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152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