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荣福与王佳恺、庄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福,王佳恺,庄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陈荣福,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王佳恺,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庄素云,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福诉被告王佳恺、庄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荣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聪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温胜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