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荣福与王佳恺、庄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福,王佳恺,庄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陈荣福,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王佳恺,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庄素云,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福诉被告王佳恺、庄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荣福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聪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温胜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