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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方林与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李雄军、锦州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监字第7号原告李方林与被告吉林北大湖体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湖公司)、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二建)、李雄军、锦州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做出了(2011)永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裁定确有错误,对此案应当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王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