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胡国能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能,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16号原告:胡国能。被告:王宁。原告胡国能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国能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能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国能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