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玉民与周稳祥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民杨某某,纪彩玲纪某某,周稳祥周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杨玉民杨某某,男,193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南湃村南西组。原告纪彩玲纪某某,女,193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阎良村街三组7号。被告周稳祥周某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南湃村南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民杨某某、纪彩玲纪某某诉被告周稳祥周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民杨某某、纪彩玲纪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民杨某某、纪彩玲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民杨某某、纪彩玲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玉民杨某某、纪彩玲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