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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向青林与冉孟进、顾华松及第三人陈良权、张国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青林,冉孟进,顾华松,陈良权,张国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733号原告向青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飞,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冉孟进,男,汉族。被告顾华松,男,汉族。第三人陈良权,男,汉族。第三人张国佩,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向青林诉被告冉孟进、顾华松及第三人陈良权、张国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青林于2013年10月1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冉孟进、顾华松及第三人陈良权、张国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青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青林撤回对被告冉孟进、顾华松及第三人陈良权、张国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向青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