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丘仕卿与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记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仕卿,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记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82号原告丘仕卿,男,汉族,1945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车头村委会新围组。身份证号码440228194506257418。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119号之一。负责人张伟雄。被告郑记鹏,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1056号2栋301房。身份证号码440524196505246135。本院在审理原告丘仕卿诉被告深圳市坤和建��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记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丘仕卿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丘仕卿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仕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郑记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丘仕卿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伟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