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苏州益明贸易有限公司与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益明贸易有限公司,钱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836号原告苏州益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彩香一村五区10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荣,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益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益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