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步华与被告贺连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步华,贺连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马步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湾漳营村自然一街2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贺连顺,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后湾漳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步华与被告贺连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步华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步华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