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阳县某运输公司与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49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