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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5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常乐镇。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常乐镇。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XX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合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7)合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586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小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