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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文璇、林俊强与叶咏怡、林俊东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叶某,林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某。原告林某,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被告叶某,女,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林俊东,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原告朱某、林某诉被告叶某、林俊东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叶某、林俊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方的小孩林某于2012年6月22日在深圳某医院出生,因原告方身体原因无力抚养,将林某交予被告方抚养,现申请被告方放弃林某的抚养权,该女孩的抚养权归还亲生父母即原告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确认林某为两原告亲生女儿,抚养权归两原告所有。被告答辩称原告的陈述均为事实,我方同意将林某的抚养权归还给两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林某于2009年2月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叶某、林俊东系夫妻关系。原告林某与被告林俊东为兄弟关系。原、被告双方当庭一致确认2012年6月22日朱某使用叶某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在深圳市某人民医院住院分娩一名女婴(即林某),因此林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写明的父母姓名为被告叶某、林俊东。小孩林某自出生后一直随两原告生活至今。2013年5月10日,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为广太物司【2013】物鉴字第760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该份鉴定意见显示,原告朱某、林某与林某存在亲子关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某人民医院产科住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告朱某、林某与林某存在亲子关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林某的抚养权应归原告朱某、林某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朱某、林某与林某存在亲子关系;二、小孩林某的抚养权归两原告所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璐人民陪审员 王 天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凤 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园(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