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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绍诸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萍。被告:金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