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他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卫菊与陈伟、吴凤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菊,陈伟,吴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334号原告:李卫菊,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陈伟,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吴凤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菊诉被告陈伟、吴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伟、吴凤霞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津河西路城市家园1幢1单元501室房屋予以保全,总保全价值为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卫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伟、吴凤霞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津河西路城市家园1幢1单元501室房屋价值中的15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