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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李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李锁,男,汉族,1954年12月20日生,系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关正街**号。负责人胡俊鹏,系该公司经理。王李锁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3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万元及案件执行费200元。后被执行人将案件款、执行费交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王李锁于2013年10月17日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