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章永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某某、陈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凤山路。法定代表人陈乙。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姚 瑶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