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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庆部与王忠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部,王忠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张庆部,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被告王忠济,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传通。原告张庆部与被告王忠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部撤回对被告王忠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孙银亮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海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