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冯某、赵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李某乙,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4月8日被羁押,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甲,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人胡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2013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夏某,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乙,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嫌疑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丙,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5月31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雍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蒲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4月8日被羁押,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日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3月29���被羁押,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李某乙、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胡某、王某、陈某、李某乙、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甲、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夏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乙、被告人徐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开始,被告人冯某在深圳市龙某乙区���治街道亚寄山跑马场山地搭建临时工棚用于开设赌场。赌场股东由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丙犯罪嫌疑人徐某丁、何某、“平某”、“老五”、“胡某乙”(后五人在逃,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每个股东所占股份均在10%以上。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前4天入股,所占股份为7%左右。该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吸引赌客赌博,每场参赌人员有20至100余人,每场“抽水”渔利有30至80余万元人民币不等。每天散场后股东参与分红。冯某作为赌场主要组织者,其每场固定收2万元人民币,然后再参与分红。犯罪嫌疑人冯某丙(另案处理)负责分发工资和安排工作。该赌场雇佣被告人王某、陈某、李某乙为赌场荷手负责发牌及抽水;雇佣被告人邓某负责驾驶面包车接送赌客;雇佣被告人雍某、龙某、孙某、赵某乙、唐某、蒲某为赌场看场人员。被告人徐某乙作为场地提供者每场获700元人民币场地费;被告人杨某给赌场介绍赌客。2013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李某乙、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予认可,辩称自己不是在里面当荷手的,当天只是去赌场赌博。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冯某租用被告人徐某乙负责看管的深圳市龙某乙区民治街道亚寄山跑马场山地的临时工棚用于开设赌场牟利,以赌“牌九”的形式招揽赌客进��赌博。被告人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等人先后成为该赌场的小“股东”参与赌场“分红”,同时也参与赌博。赌场每天散场后股东参与分红,冯某作为赌场主要组织者及股东,其每场固定收2万元人民币,然后再参与分红。赌场雇佣被告人王某、陈某为赌场荷手负责发牌及抽水,雇佣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抽水,雇佣被告人邓某负责驾驶面包车接送赌客,雇佣被告人雍某、龙某、孙某、赵某乙、唐某、蒲某为赌场看场人员。被告人徐某乙作为场地提供者每场获人民币700元的场地费;被告人杨某负责给赌场介绍赌客。2013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民警将该赌场查获,现场共查获参赌人员72人,查获赌具一副及对讲机二台、用于接送赌客的面包车一辆,同时查获徐某甲赌资人民币3,430元、李某甲赌资人民币2,300元、赵某甲赌资人民币11,900元、徐某乙赌资人民币2,800���、雍某赌资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对查获的赌具、赌场、对讲机、面包车的辨认、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徐某戊、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李某乙、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李某乙、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龙某均指认被告人李某乙在赌场负责抽水,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乙系赌场工作人员。因此,被告人李某乙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认可。本案系共同犯罪,现有证据显示,该赌场的组织经营者为被告人冯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并非赌场的组织经营者,在共同犯罪均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从犯。被告人王某、陈某、李某乙、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受雇在赌场工作,被告人杨某负责为赌场介绍赌客,被告人徐某乙为赌场提供场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是本案的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赵某甲、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其缓刑,予以并罚,先行已经执行的199天,在决定执行刑期时予以折抵。被告人冯某、赵某甲、胡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王某、陈某、杨某、邓某、雍某、龙某、蒲某、孙某、赵某乙、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971号判决���关于被告人陈某的缓刑宣告;二、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纳);八、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九、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二、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三、被告人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四、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五、被告人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六、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七、被告人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八、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十九、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0,930元(其中徐某甲赌资人民币3,430元、李某甲赌资人民币2,300元、赵某甲赌资人民币11,900元、徐某乙赌资人民币2,800元、雍某赌资人���币500元)、缴获的赌具1副、对讲机2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扣押的李雪兰现金人民币44,249元、单大鹏现金人民币16,860元、港币7,020元不属应予没收的财物,予以返还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娜书 记 员 于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