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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守振与邵长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振,邵长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孙守振。被告邵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振与被告邵长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守振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守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守振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