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守振与邵长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振,邵长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孙守振。被告邵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振与被告邵长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守振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守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守振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