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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冯雄标诉钟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雄标,钟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77号原告:冯雄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强、朱国良,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钟泳杰,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雄标诉被告钟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雄标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雄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雄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冯雄标负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