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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天元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吴晓平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天元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吴晓平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徐州市天元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王化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先力,公司员工。被告吴晓平,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徐州市天元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平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奚正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新丽附:本案由奚正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光明、罗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2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