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周某、傅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傅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洞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傅某某,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第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认罪,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傅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的一天,共同作案人欧阳某某(已判刑)因想在唐某甲、唐某乙及唐某开设的赌场上占干股未成,反被唐某甲、唐某乙追砍,欧阳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4月23日下午4时许,欧阳某某发现唐某甲在洞口县竹市镇粮站对面成小连家门口打牌,便打电话纠集共同作案人傅某甲(已判刑)帮忙打架。傅某甲纠集被告人周某、傅某某、共同作案人曾某某、傅某、李某(均已判刑)和共同作案人尹某某、刘某某(均在逃)等人,傅某甲要李某带上管铩等凶器,李某便和周某至洞口县城城市英雄游戏厅的出租房内带上管铩、砍刀等凶器,放在由傅某开的面包车尾箱内。傅某驾车载着傅某甲一伙至洞口县城新华宾馆前与欧阳某某会合,然后分乘两台小车前往竹市镇。李某因车子载不下而未前往。欧阳某某一伙在竹市粮站附近下车后,欧阳某某手持黑色仿“五四式”手枪,傅某甲、曾某某、周某、傅某某等人手持管铩冲向正在打牌的唐某甲,欧阳某某用手枪指着唐某甲的头部,唐某甲拿起椅子反抗,傅某甲等六人则围着唐某甲一顿乱砍,致唐某甲头面部、左上肢、右下肢软组织挫裂伤并左桡神经损伤,构成轻伤。唐某甲用手中的椅子拼命抵挡,并逃往竹市镇中学方向。欧阳某某、周某、傅某某一伙便驾车逃离了现场。案发后,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傅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主动至洞口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案发后,傅某甲、曾某某、傅某、李某、欧阳某某分别赔偿了唐某甲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16000元、16000元和12000元、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共同作案人傅某甲、付某某、欧阳某某、曾某某、傅某、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证人旷某某、唐某丙、唐某乙的证言,洞口县公安局洞公字(2012)2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洞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洞口县人民法院(2013)洞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领条、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傅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傅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其愿意改过自新,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在地基层组织也愿意对傅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傅某某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周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傅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礼仁代理审判员 郑析军人民陪审员 曾芳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