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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建秋与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秋,孙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李建秋,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振全。被告孙海波,农村居民。原告李建秋与被告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海波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秋撤回对被告孙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秋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