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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宝森与祝桂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森,祝桂兰,张士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18号原告陈宝森,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祝桂兰,女,1950年4月7日出生。被告张士庆,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森诉被告祝桂兰、张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森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祝桂兰、张士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森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