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69号申请人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龙,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剑桥、张慧君,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撤销(2012)宿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自愿提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撤回撤销(2012)宿仲裁字第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高级技工学校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孙芳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