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其忠诉韩清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忠,韩清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陈其忠,男,现住珲春市。被告韩清海,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忠与被告韩清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其忠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共计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建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