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侯钧与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沈惟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钧,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沈惟,樊骏恺,熊国宏,陈天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376号原告:侯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丽、王琳。被告: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耀。被告:沈惟。被告:樊骏恺。被告:熊国宏。被告:陈天伟。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勇妙。本院在审理告侯钧与被告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沈惟、樊骏恺、熊国宏、陈天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侯钧负担。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