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袁桂生与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生,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袁桂生,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巧、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平,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人。(现下落不明)原告袁桂生诉被告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桂生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周云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桂生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1月21日、2月7日、2月9日、2月21日及2013年5月28日分5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6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袁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袁平于2012年1月21日、2月7日、2月9日、2月21日及2013年5月28日分5次向原告袁桂生借款共计14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5张。2013年5月28日的借款16000元未约定借期,其他借款均约定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5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未及时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平给付原告袁桂生借款人民币14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袁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启胜代理审判员 吴鸣衡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