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夏科程与徐松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科程,徐松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842号原告:夏科程,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科程与被告徐松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科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夏科程承担。审 判 长 余海东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