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346号原告沈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士浪,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