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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346号原告沈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士浪,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