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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侯美玲诉陈祝儿、侯铁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甲,侯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甲。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乙。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侯甲、侯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