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侯美玲诉陈祝儿、侯铁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甲,侯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甲。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乙。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侯甲、侯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