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丹与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盱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陈丹,女,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玉柱(系原告亲戚),男,1983年2月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贤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丹与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正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丹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志、金玉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丹诉称,2010年1月3日原告以每平方米3469.32元,总价为369968元的价款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北侧、都梁大道西侧名为山水名都C5幢506号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计价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作了约定,并明确了双方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于2013年8月2日才交付房屋,且直至目前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至今未能处理。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23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欧瑞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日原告陈丹与被告欧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欧瑞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北侧、都梁大道西侧名为山水名都5号楼506号住宅用房出卖给原告陈丹;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18.7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6.64平方米,公告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08平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3469.32元,总金额369968万元;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当日首付房款114968元,余款255000元须在三日内银行按揭手续办理完毕。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5月1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将取得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签署房屋交接单。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陈丹交付房款114968元,同年4月13日原被告与贷款人共同办理了个人楼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2010年4月16日原告陈丹交付房款255000元。2013年8月2日原告受领被告欧瑞公司交付的商品房钥匙,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丹主张交付房屋时被告方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被告欧瑞公司未抗辩否认,亦未陈述并举证证明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等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另查明,原告陈丹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日共814日,以369968万元计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6023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个人楼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单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丹与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欧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期限、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交接等条款,系由被告欧瑞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的,其合同首页说明中记载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并且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超过法定幅度,同时也符合被告欧瑞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属于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情形。因而原告陈丹依据有效合同的相应条款主张违约金602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丹逾期交房违约金60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陈正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