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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某某、郑某某、东莞黄江银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浩,叶学文,郑典明,东莞黄江银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浩。被执行人叶学文。被执行人郑典明。被执行人东莞黄江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锦明。申请执行人刘明浩与被执行人叶学文、郑典明、东莞黄江银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学文、郑典明、东莞黄江银达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0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学文的出入境记录,发现叶学文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今无出入境记录,因此未对其采取边控措施。本院依法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长勇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