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168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