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邹骏与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112-1号原告:邹骏。被告:XX。被告:张婷。被告:郑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骏诉被告XX、张婷、郑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骏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XX所有的皖BXXX**别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XX所有的皖BXXX**别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