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吴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谢某某法定代理:许某某(系谢某某母亲)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谢某某诉吴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