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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巫法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王龙与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龙;周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巫法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王龙,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周黎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王龙与被告周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太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侯港、人民陪审员宋祖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黎明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后,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龙诉称,被告周黎明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巫溪县经营“靓汤坊”餐饮店,在经营期间被告周黎明向原告王龙购买蔬菜,欠到原告青菜款3267元,并于2010年2月1日向原告王龙出具了欠条。被告周黎明自2013年3月离开巫溪后不知去向,原告王龙现起诉要求被告周黎明偿还欠款。 被告周黎明未答辩。 原告王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被告周黎明于2010年2月1日出具的欠条,拟证明被告周黎明欠原告王龙青菜款3267元。 本院结合原告王龙向法庭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周黎明在巫溪县城经营“靓汤坊”餐饮店期间,曾向原告王龙购买青菜。2010年2月1日,被告周黎明因尚欠原告王龙3267元青菜货款未给付,遂向原告王龙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王龙多次向被告周黎明催要此青菜货款无果。自2013年3月之后,被告周黎明离开巫溪后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被告周黎明因经营需要而向原告王龙购买青菜,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王龙已向被告周黎明提供青菜的情况下,被告周黎明则应将其所欠原告王龙的货款清偿给原告王龙。故对原告王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尚欠原告王龙的青菜货款3267元清偿给原告王龙。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被告周黎明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太斌 代理审判员  侯 港 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