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雪飞与被申请人高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雪飞,高玉良,刘伟鹏,贾俊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雪飞,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玉良,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刘伟鹏,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安途运输公司职工。原审被告贾俊宏,女,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高雪飞因与被申请人高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高雪飞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位于路北区河北里308楼3门502室的房产是申请人哥嫂刘伟鹏、贾俊红的房产,由申请人高雪飞临时居住。2011年9月23日凌晨被申请人高玉良与高小旺来到此房中,要求高雪飞在其事先拟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上签字,并说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出于对高小旺的信任,高雪飞就在未收到购房款的情况下在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上签了字。经申请人了解,高小旺因做生意欠高玉良近500万元高利贷不能偿还,为了减少损失,高玉良和高小旺合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欺骗了多名亲友。他们在其事先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条或其他材料上签字,又以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高玉良以相同的手段在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四名亲友案件,可见该案件并非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件的特殊发生背景请求法院在审查时充分考虑。一、生效判决仅凭高雪飞签字的收条就认定其收到30万元购房款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并未收到高玉良给付的30万元购房款,不存在返还问题。高玉良在一审中未出庭,是因为高玉良从未给付过申请人高雪飞购房款,恐其是无法出庭自圆其说。一审中申请人的证人高某某证实高雪飞没有收到30万元现金。二、生效判决违返法定程序。高小旺因涉嫌诈骗被羁押看守所。高小旺最清楚被申请人是否给付申请人30万元购房款这一重要事实,申请人在一审中书面申请路北区人民法院对羁押于第二看守所的高小旺调查取证,但一审法院并未调查收集。二审法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刘伟鹏、贾俊宏的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产的房屋土地证交付被申请人高玉良,并出具了收到房款的收条,应当为该行为承担责任。在申请再审期间并未提交新证据证实其申请再审理由。综上,高雪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雪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