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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王清,男。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委托代理人李兴海,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清于2013年10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