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任某某,陕西高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其怀孕后被告根本不关心,现对婚姻已经失去信心,故诉请:1、坚决与被告离婚;2、返还嫁妆;3、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费5000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因其家庭经济一直不好,为了结婚其家多方借贷,凑足结婚所需彩礼及三金费用,导致婚后经济特别困难,要求原告返还其因婚索要的彩礼20000元及三金10000元。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据二、结婚证一份;证据三、病历、诊断证明;证据四、医药费票据。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瓦王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因原告索要彩礼导致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为,低保或特困户需要有补助手续,此证明不可信,不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被告的证据,认为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8月15日原告在泾阳县中医医院因胚胎死亡做了人工流产,双方矛盾加剧,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婚前原告收取被告彩礼及“三金”共计30000元;原告的嫁妆有,海尔冰箱一台、电动车一辆、床上用品四件套,被子四床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被告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准许;原告的嫁妆因属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因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生活帮助费,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告邓某某的嫁妆归其所有(以庭审核实为准);三、由原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四、驳回原告邓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文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