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5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168号原告:黄某甲。被告:曹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生一子。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加之被告长期不信任原告等因素导致原告精神压力过大。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有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2月31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原告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黄某甲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