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杨国潘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潘,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杨国潘申请执行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63-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潘,男,1934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康辉,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调解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5000元。本案执行费为125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60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