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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丁彦荣与杨晓帆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丁某,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9日、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9月7日生女杨甲,1999年9月7日生子杨乙,2007年5月18日生女杨丙。2012年原被告由于药店经营、投资问题发生予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打骂、并说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希望原告多为孩子考虑,不要离婚,被告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是打过原告,但对原告一往情深,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9月7日生女杨甲,1999年9月7日生子杨乙,2007年5月18日生女杨丙。近年来因家庭经营等事情,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出手打了原告。2013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证、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自称对原告一往情深,应在日常的生活中表现出来,作为丈夫应该多顾惜、疼爱原告,而不是动手打原告。被告打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仅据此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谨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飞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