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大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礼亨、李阳信、刘寿峰、燕欣奇、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礼亨,李阳信,刘寿峰,燕欣奇,王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旭,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华强,该公司职工。被告徐礼亨。被告李阳信。被告刘寿峰。被告燕欣奇。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礼亨、李阳信、刘寿峰、燕欣奇、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