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胡生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6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生根。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建。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生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生根及辩护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8日、9月21日,被告人胡生根通过“顺风军品”(网址:www.shenfeng2012.com)网站,分别以人民币995元、108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仿“1911”型号气动手枪1支、仿雄鹰木纹SVD长枪1支。被告人胡生根将上述二枝枪支藏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家桥路10号的暂住处及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城东社区家中。直至2012年12月10日、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1911”型号仿真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适用直径为0.6厘米的球形弹丸,其枪口比动能为3.64焦耳每平方厘米;“雄鹰木纹SVD”型号仿真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适用直径为0.6厘米的球形弹丸,其枪口比动能为13.12焦耳每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生根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刘某、郑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枪支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快递运单,银行账户信息,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生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生根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1911”型气动手枪1支、仿雄鹰木纹SVD长枪一支(均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松华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