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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祝立猛、刘英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祝立猛,刘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70010-3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祝立猛,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刘英娜,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祝立猛、刘英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广法行非审字第0000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2)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祝立猛、刘英娜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2)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祝立猛、刘英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提出执行申请,对其决定征收祝立猛、刘英娜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920元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凯辉执行员  王风言执行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