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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亮,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3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